關于印發《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理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關于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社會團體大力發展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重點扶持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運行規范、消費者認可的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推動我區品牌標準化建設,我會制定并正式發布《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特此通知。
寧夏品牌研究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寧夏品牌自主創新,滿足行業發展需要,加快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由寧夏品牌研究會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組織有關團體、企業、專家等提出并制定,并由寧夏品牌研究會組織審查并發布的自愿性標準。
第三條 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寧夏品牌研究會代表全體會員單位負責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和標準審定由寧夏品牌研究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團體標準是以寧夏品牌研究會為平臺,由會員單位自主創新,研究會統一管理并組織制定的自愿性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
第七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宣傳貫徹、復審和實施等。
第八條 團體標準重點為適應品牌產業在發展迅速、創新環境下的標準化需求,具體涉及以下范圍:
(一)生產技術要求;
(二)經營服務規范;
(三)管理規范
(四)分類及術語
(五)其他品牌發展的相關標準化內容。
第九條 團體標準的提案
(一)由會員單位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二)研究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三)相關政府部門委托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第十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
團體標準提案由研究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投票表決,獲得50%以上贊成票的提案可批準立項。經研究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通過研究會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并公開征集項目參與單位。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起草
團體標準立項后,將確定主要起草單位、起草人,原則上由提案提出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組,并組織進行起草工作。起草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并需報研究會批準。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征求意見
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經過專家審定會(不少于5人),面向涉及本標準內容的相關會員單位(不少于10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
起草組對征求的意見稿修改后,形成報批稿并提交研究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審查。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審查和發布
對于提交的報批稿,審查一般采用函審,必要時可采取會議審查,審查人員不少于5人。獲得標準化工作委員會3/4以上贊成票的可通過審查。
對于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報秘書處發放標準編號,在研究會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并在國家“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公開團體標準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的復審
對于已發布的團體標準,應由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對標準進行全面審核。自標準發布之日起三年后,秘書處組織有效性評估并給出適用、修訂或撤銷的結論。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的編號
編號規則由團體代號、研究會檢查、順序號、年代號組成。具體為:T/NBS順序號(0001-1000)年份(如2016)。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寧夏品牌研究會所有,由研究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等事宜。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立項條件且特別成熟的團體標準提案項目,如已形成規范性文件并經實踐驗證的標準提案,可省略起草階段,直接申請審查并發布。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的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3個月,超過18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起草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條 研究會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研究會會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研究會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個人在使用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時應取得研究會的同意,使用者依據研究會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研究會批準授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寧夏品牌研究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