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寧黨辦[2014]71號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激發科會組織活力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各大型企業: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意見》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21日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進一步激發和釋放社會組織活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帶動經濟發展、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等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建立政社分開、杖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充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社會組織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為建設開放寧夏、富裕寧夏、和諧寧夏、美麗寧夏貢獻積極力量。
2. 基本原則。堅持培育扶持、規范管理,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堅持政社分開、管辦分離,積極推進政府轉變職能,加快社會組織去行政化步伐。堅持黨建引領、依法自治,切實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強化依法按章、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3. 總體目標。到2020年,構建覆蓋廣泛、門類齊全、結構優化、布局合理、作用明顯的社會組織體系,形成法規政策健全、監管有力、服務到位的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格局,建立參與廣泛、資源整合、協調順暢、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社會組織工作體制,使社會組織成為政府職能轉變承接者、社會政策重要執行者、社會道德自覺踐行者、社會和諧穩定生力軍。
二、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
4. 簡化登己備案制度。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取消對社會團體的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審批制度,實行備案制度。繼續實行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登記和備案并行的雙軌制,探索建立城鄉社區樞紐(聯合)型社會組織,增強社區自治服務功能。
5. 降低登記準入門檻。除法律法規規定有注冊資金、會員數量要求的,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結合實際,適當放寬社會組織登記注冊資金和會員最低數最要求。特別是對于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適當降低登記門檻。
6. 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對行業性、專業性、自然科學學術性的社會團體,突破“一業一會”的限制,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成立多個行業協會。允許同一行業按照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和服務類型成立多個行業協會。鼓勵行業協會適度競爭,優勝劣汰。
7. 深入推進政社分開。進一步理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明確社會組織的權責和職能。將可由社會組織承擔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轉移或委托給社會組織。推進社會組織管辦分離,力爭到2017年底,實現社會組織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等方面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F職公務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嚴格規范離退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中的任職行為。
二、健全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體系
8. 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各級機構編制、民政、財政等部門認真落實自治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明確社會組織購買主體、承接主休,編制購買內容與目錄,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采購、資質審核、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經費兌付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
9. 加大久資助支持力度。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落實公益性、福利性社會組織的稅收減免政策。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 自治區級稅政權限內的稅收優惠政策向社會組織傾斜。社會組織免稅資格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報認定每半年辦理1次。建立公共財政對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支持、資助和獎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納入政府產業扶持和社會事業發展扶持政策范圍。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政府投資或利用現有場所建設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立社會組織孵化專項基金,重點孵化工商經濟、社會福利、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各類社會組織,孵化期原則上為2—3年。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等扶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信貸服務,拓寬社會組織籌資渠道。
10. 拓寬參政議政渠道。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建立與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在制定政策、實施重大決策等過程中,要注廈廣泛聽取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社會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度。要逐步增加自治區各級黨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會中社會組織代表、委員的比例,探索在政協設立“社會組織”界別,科學確定適當的委員名額比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擴人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
11. 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制定社會組織履行社會責任實施辦法、評價指標、評分標準,明確評價主體,規范評價程序,建立激勵機制,扎實開展社會組織履行社會責任評價工作。推動社會組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活動。努力為社會多做好事,多辦實事;積極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爭當履行社會責任的模范。
三、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
12. 加強行業分類管理。對各級社會組織進行分類管理,除社區社會組織外,按照經濟類、社科類、科技類、教育培訓類、公益慈善類等類別,分別歸口劃入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科技、商務、社科等相關職能部門,并成立相應的行業社會組織黨委,負責本行業社會組織附黨建上作,各級社會組織工委進行統一指導。
13. 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按照“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要求,明確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健全公安、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稅收、金融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健全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14. 健全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負責入管理、資金管理、年度檢查、查處退出等制度,對社會組織出現未按章程開展活動、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要先按規定完成清算,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根據社會組織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撤銷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撤銷登記。
15. 建立健全評估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指標體系,加強評估委員會建設,健全評估工作機制,優化評估程序,完善評估制度,嚴格評估紀律,進一步完善評估的導向、激勵和約束政策。
16.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搭建面向公眾的社會組織公共信息披露平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完善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機制,廣泛接受服務對象、新聞媒體、政務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社會組織“黑名單”制度,推進落實社會組織失信懲戒制度。
四、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17. 強化自治自律功能。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研究制定行業協會法人治理指引、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社會閉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社會團體商業行為指引等內部治理規范。圍繞強化自治功能,推動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機制,完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生監督,引導社會組織依法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開展行業協會行業自律與誠信創建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引導社會組織提高自律誠信和社會公信力。
18.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人才發展規劃,加大社會組織專業人才培育和引進力度,促進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制定社會組織專職(從業)人員培訓規劃,建立社會組織人才培訓長效機制和人才培養教育基地,提高社會組織專職(從業)人員工作水平。建立社會組織專業人才庫,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人才的培養、評價、流動等制度。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科學化、社會化的社會組織專業人才評價機制。支持社會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資格考試或考評,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鼓勵社會組織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職業資格征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重視解決社會組織專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19.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社會組織工委協調指導、相關行業部門負責管理、社會組織基層黨組織具體負責的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創新社會組織黨組織設置方式,進一步擴大組織和工作覆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推廣“黨組織聯建、組織生活聯過、組織活動聯搞、黨員教育聯抓”的“開放式”黨建模式,實現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村(社區)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活動場所共用、資源設施共享。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黨織書記向上級黨織和本單位黨員群眾報告工作、述職評議等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社會組織特點的黨組織書記綜合考核評價辦法。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黨組織書記薪酬待遇保障制度。
五、強化社會組織工作保障
20. 著力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成立由組織部門、社會組織工委、有關行業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成的社會組織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的職能作用.把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列入對基層黨組織、有關部門黨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社會組織工委要采有效措施,加強協調指導,強化督促檢查,定期分析通報,切實抓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直接領導責任,加強對社會組織及黨組織的直接管理領導。登記管理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協助有關單位,制定政策和措施。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21. 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各級財政要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執法監察、政府購買服務等業務和常建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黨委組織部要通過基層黨建工作經費、黨費支持、項目化管理等,加大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投入,建立穩定規范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社會組織黨組織黨員交納的黨費,由上級黨組織全部返還。社會組織每年應從管理費中列支部部分資金,作為黨活動組織活動經費。
22. 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各級要建立一支專業化與大眾化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配合的社會組織宣傳工作隊伍,形成上下貫通的宣傳工作網絡。充分利用各大新聞媒體平臺和現代化傳媒手段,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大力宣傳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及黨建工作先進典型等,充分展示我去社會組織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建立社會組織宣傳工作激勵機制,加強社會組織文化建設,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社會組織工作的良好氛圍。
23. 建立責任考核制度。將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規范管理和黨建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社會建設績效考核內容。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社會組織建設情況進行考核核,并接受社會監督。
中國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2014年11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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